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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08:京运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2/02)

公告日期:2021-12-02

601908:京运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2/02)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7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
运通”或“债务人”、“承租人”)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29,96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3,00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乙方”)控股子公司乐山京运通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或“债权人”、“甲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相关协议等,以下统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担保事宜,经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十字街 10 号

    3、法定代表人:关树军


  4、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乐山京运通于 2021 年 1 月完成注册登记,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乐山
京运通资产总额 367,982.79 万元,负债总额 39,343.24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39,343.24 万元),净资产 328,639.55 万元,资产负债率
为 10.69%;该公司 2021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4,406.77 万 元 , 净 利 润 -1,360.45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乐山京运通 70.00%的股权,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乐山京运通 30.00%的股权。乐山京运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29,96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双方特别约定: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自行处分租
赁物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前款约定的期间。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担保预计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50.1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6.13%,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0.12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66.13%,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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