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6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结合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实
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同意对《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该议案中对《公司章
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修订提交公司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
(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 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 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 本章程。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对
外担保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 法》、《特别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
公司。 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2006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年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1,525,333,400 股,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 3,733,330,000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交易所上市。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
修订前 修订后
2008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333,400
股,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七条 第三款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七条 第三款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 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任。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 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研究公司重大事项。
核心作用。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第三款 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 第十九条 第三款 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
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 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交易的 值,以港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
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在外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权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三十三条第(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三十三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形购回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依照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规定购回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本中核减。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
若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对于股票购回及注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
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所或监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