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18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5,405 万元。 1,133,002,06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修订本章程第六条的前提条件须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
注销的议案》)。
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
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
更登记手续。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
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下: 公司设立时认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和
公司设立时认 出资方式 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姓 或名称 出资时间
购的股份数 和出资时 (万股)
名或名称
(万股) 间 净资产
净资产 刘载望 7,585.20 2007 年4 月
刘载望 7,585.20 2007 年 4 29 日
月 29 日 北京江河源 净资产
北京江河 净资产 控股有限公 9,240.00 2007 年4 月
源控股有 9,240.00 2007 年 4 司 29 日
限公司 月 29 日 天津江河汇 净资产
北京江河 净资产 众企业管理 2007 年4 月
汇众科技 4,174.80 2007 年 4 合 伙 企 业 4,174.80 29 日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 有 限 合
合计 21,000.00 伙)
合计 21,00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以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6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的其他义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