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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2 沪市 海天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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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2:海天精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0-24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35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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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之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3月8日,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具体约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3%。
    (四)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本条所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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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2亿元。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如下审议程序进行(1)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2)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七)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22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额不超过5,220万股,老股发售数额不超过1,000万股,且老股发售数额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普通股的每股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可以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老股发售数量,但老股发售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5,22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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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发行进行老股发售,由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公司股份,老股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发售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仍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因此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海天股份、安信香港、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称“稳定股价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A、股东增持股份: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应在开始增持公司股份前向公司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应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比例,但双方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应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的30%或最近年度双方自公司收取的现金分红总额,具体金额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若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未能就资金承担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则海天股份应独自承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费用。安信香港有权依法通过其在境内控制的企业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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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
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的公司董事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届时在任的其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含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其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C:公司回购股份:若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次分别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于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该方案内容应包含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的30%。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有权依法中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应以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为上限。
    相关责任主体在根据本预案规定依次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6个月内,其应履行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相关责任主体在根据本预案规定依次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6个月届满后,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根据本预案规定依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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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协商,且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责任主体有权不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顺序及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此种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责任主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方案履行完毕稳定股价义务的,则视为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义务的解除及再次履行按前款规定执行。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若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份金额相等的应付海天股份及安信香港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前述扣留资金归公司所有。
    (2)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前述扣留资金归公司所有。
    (3)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则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根据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其任职之前签署与本预案有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经济周期带来的经营风险
    机床是制造业的“母机”,广泛应用在机械制造、汽车、电力设备、铁路机车、船舶、国防工业、航空航天、石油化工、工程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工业等行业。机床行业下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形势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