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4-07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控”)于 2013 年 5 月 2 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依据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及其关联方
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
协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公司与银河金控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签订了《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该协议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
定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公司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
《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 2025-2027 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杨体军、李慧、刘昶、刘志红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 2025-2027 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与银河金控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公司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利息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上限
及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按 2024 年 1-7 月情况年化)实际发生金
额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年度 关联交易类型 前次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证券经纪服务、代理销售服 45,800.00 1,884.96
2022 务、交易席位出租等
利息支出 2,500.00 33.24
证券经纪服务、代理销售服 49,900.00 1,641.61
2023 务、交易席位出租及托管费等
利息支出 3,000.00 98.11
2024(按 证券经纪服务、代理销售服 54,100.00 959.89
2024 年 1- 务、交易席位出租及托管费等
7 月情况年 利息支出 3,500.00 143.76
化)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 2025-2027 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2025至 2027 年度,公司与银河金控集团在《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关联交易收入上限预计分别为人民币 1.69 亿元、2.02 亿元、2.19 亿元,利息开支分别
为人民币 399 万元、439 万元和 483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银河金控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
注册资本:1,289,058.37780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8 日
2、银河金控系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发起,2005 年 8 月成立。目前,银河金控注册资本 1,289,058.377808 万元人民
币,其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890,352.6214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69.070%,财政部出资 378,011.4795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29.32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资 20,694.2769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1.605%。
银河金控作为中央直属国有大型金融企业,是国家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趋势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国有“金融控股”公司,肩负着探索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历史使命。银河金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股东单位的指导下,科学高效运用金融控股经营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控股战略布局,积极探索进入多个金融领域,发展成为以资本市场业务为核心的、直接投融资为主要功能的金融控股集团,并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银河金控合并口径下资产总额人民币 6,949.59
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 1,574.84 亿元,2023 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 352.78 亿
元、净利润人民币 83.77 亿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银河金控持有公司 47.43%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河金控为公司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自公司与银河金控于 2013 年 5 月 2 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
来,双方均严格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根据前次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银河金控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其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约。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银河金控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
据协议约定,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1)证券经纪服务;(2)代理销售服务;(3)交易席位出租;(4)任何其他相关证券及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定价政策
根据《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和相关交易佣金以及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的利息由双方参考当时市价并按照有关法律及法规协商厘定。其中,证券经纪服务及交易席位出租的佣金应根据证券交易量并参考公司就提供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佣金费率确定;代理销售服务的手续费应根据代理销售产品的金额并参考公司就代理销售类似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手续费费率确定;对于其他相关证券及金融服务,其手续费和佣金应按照当时市价及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的原则下,根据具体交易性质确定。对于公司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的利息,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为便于业务管理,提高效率,公司与银河金控重新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如本公告“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之“(二)定价政策”所述,公司会根据证券交易量并参考公司就提供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佣金费率确定证券经纪服务及交易席位出租的佣金;公司会根据代理销售产品的金额并参考公司就代理销售类似产品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手续费费率确定代理销售服务的手续费;对于其他相关证券及金融服务,公司会按照当时市价及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的原则下,根据具体交易性质确定手续费和佣金。对于公司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的利息,公司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确定。
证券经纪服务的佣金应按日支付;代理销售服务的手续费应根据双方就代理销售各项产品所分别订立的合同条款支付;交易席位出租的佣金应按季度支付;其他相关证券及金融服务的手续费和佣金支付安排将由双方根据具体交易性质另行约定。公司将按季度就托管资金向银河金控集团支付利息。
在与银河金控集团确定价格之前,公司将参考其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而公司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及金融服务的条款(包括价格)对公司而言将不逊于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所订立的交易条款。
公司与银河金控集团的关联交易条款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决议》;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