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2-0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7 号)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A 股可转债”)78,0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64,534,905.6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735,465,094.3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517561_A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开设 4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就 4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0200000319200243247 0.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 0200000319200243371 0.00
有限公司 市分行营业部 0200000319200243495 0.00
0200000319200243522 7,737,358,490.57
合计 7,737,358,490.57
注 1:本次协议签订主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指定其下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为本次募集账户的具体经办开户行。
注 2: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丙方为联席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 A 股可转债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洵、罗军、潘可、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性或 12 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