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2007 年 1 月 11
日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正 2008 年 6 月 12 日 200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正 2008 年 12 月 19 日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第三次修正 2009 年 10 月 9 日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
次修正 2012 年 1 月 10 日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正
2012 年 6 月 5 日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正 2012 年 8 月 2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正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正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正 2013 年 1 月 25 日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十次修正 2013 年 2 月 20 日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次修正 2013 年 4 月 24 日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
次修正 2013 年 5 月 20 日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正 2013 年
9 月 25 日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修正 2014 年 4 月 25
日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正 2015年3月26日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正 2017 年 6 月 22 日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修正 2017 年 9 月 29 日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第十八次修正 2018 年 2 月 9 日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
九次修正 2021 年 6 月 29 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十次修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机构字﹝2005﹞163 号文)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文)批准开业,于 2007 年 1 月 26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政编码:100073
电话: 4008-888-888
传真: 010-665686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258,75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国际惯例,致力开拓证券业务,秉承“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和“客户至上、员工为本”的经营理念,聚焦国家战略实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倾力“打造航母券商,建设现代投行”,实现公司价值、股东回报、员工利益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二)销售贵金属制品;
(十三)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依法可以设置包括优先股在内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注册或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所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所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成 立 时 经 批 准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为
6,000,000,000 股,其中国有法人股 6,000,000,0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最初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 出资比例 出资 出资时间
号 数(万股) 方式
1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99,300 99.89% 货币 2006.1.25
2 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0.03% 货币 2006.1.25
3 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 200 0.03% 货币 2006.1.25
有限公司
4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200 0.03% 货币 2006.1.25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00 0.02% 货币 2006.1.25
所有发起人合计 600,000 100% 货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37,258,757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10,137,258,757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6,446,274,124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3,690,984,633 股。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称为 A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履行相关程序,公司股东可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经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履行相关程序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履行相关程序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履行相关程序,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