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4[01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有:
(1)公司因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原因,新增股份 55,662,216股。公司股份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变更,现需修订公司章程所载股份数、注册资本等信息;
(2)为推进公司 ESG 管理提升,董事会拟增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3)高级管理人员中拟增设“首席合规官”职位,并增加“首席合规官制度”相关描述;
(4)按照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应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描述。
(5)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9 月 4 日开始施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该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上市公司需对公司制度进行修订调整,以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根据上述要求修订公司章程中独立董事相关内容;
(6)修改公司宗旨为“全面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航运企业。”以呼应公司战略调整。
(7)完善担保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正)》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增加、完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七条
币 8,088,144,137 元。 8,143,806,353 元。
公司在国内从事经营活 公司在国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
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的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 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企
监督。 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建立总法律
第十二条
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顾问制度和首席合规官制度,着力打
方略,加强企业法治建设 造法治企业,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和合规管理,建立总法律 和持续健康发展。
顾问制度,着力打造法治 公司在港澳地区或境外从事经营活
企业,保障公司依法合规 动,遵守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法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在港澳地区或境外
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所在
地区或国家的法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
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第十三条 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公司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官。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充分
利用资本市场与航运市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充分利用资本市
场与航运市场资源,积极运用国际经
第十五条 场资源,积极运用国际经 验,认真遵循国际惯例,全面建设具
验,认真遵循国际惯例, 有核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航运企业。
发展形成一支具有国际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竞争能力的能源运输力
量,在努力保障国家能源
战略安全的同时,谋求良
好的经济效益。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43,806,353 股
8,088,144,137 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 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不得转让。 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第三十三条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遵照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相关规定处理。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保;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10%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方提供的担保;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七)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情形。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超过五千万元;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
保;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七)上交所或者本章程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