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七月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字: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全体董事声明 ......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10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10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11
(四)股份登记情况......12
(五)限售期安排......12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2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8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18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28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28
(五)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28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9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29
(二)联席主承销商......30
(三)公司律师......30
(四)审计机构......30
(五)验资机构......3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32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32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3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3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34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34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34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34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34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35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35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36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6
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6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37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8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9
公司律师声明...... 40
审计机构声明...... 41
验资机构声明...... 4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4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4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 44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福莱特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 0.25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对象发行 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价基准日 指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董事会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国泰君安、保荐人(联席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中金公司
公司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2年6月1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 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3、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2022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共计17家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14日向上述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7月18日17时止,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3年7月18日17:00,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
存 款 的 账 户 收 到 福 莱 特 向 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84.35元。
2023年7月19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
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 00190 号
《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0.25 元,发行数量 204,429,30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35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84.35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5,407,146.70 元,发行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1,107,325.25 元,增加股数 204,429,301 股,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5,914,299,821.45 元。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发行费用为 34,592,837.65 元(不含税),明细如
下:
序号 费用明细 不含税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 31,132,075.39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600,000.00
3 律师费用 1,151,011.76
5 印花税 1,491,724.72
6 发行手续费 218,025.78
合计 34,592,837.65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