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编制基础
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的。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到账时间和存放情况
(一)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59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0 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5,615,049.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4,384,951.00 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剩余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28,584,905.66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 1,715,094.34元(承销保荐费总计人民
币 29,528,301.89 元,对应增值税总计人民币 1,771,698.11 元,其中截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已预付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943,396.23 元及增值税人民币 56,603.77 元,上述增值税不计入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69,7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19年 2 月 11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 00059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嘉兴南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广发证券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
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88375753547 )、中信嘉兴南湖支行(8110801012801603829)和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019640) 以及安福玻璃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行 嘉 兴 分 行 ( 359775769945 ) 和 工 行 嘉 兴 分 行
(1204060029000019764)。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止,本公司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年产
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账户中资金人民币 255,917,471.78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 32,625.64 元和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1,499,895.14元),且募集资金账户均已于 2019 年销户。
(二)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 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145,000 万元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年。截
至 2020年 6月 2 日止,福莱特实际公开发行可转债 1,4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578,301.9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421,698.10 元。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剩余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5,636,792.46 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 338,207.54 元(承销保荐费总计为人民币
7,523,584.91 元,对应增值税总计人民币 451,415.09 元,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已预付
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886,792.45 元及增值税人民币 113,207.55 元,上述增值税不计入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1,444,025,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225号验证报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分别与中行嘉兴分行、工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凤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国泰君安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67577640767)、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024114)以及安福玻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
( 384477642546 ) 、 工 行 嘉 兴 分 行 ( 1204060029000024238 ) 和 工 行 凤 阳 支 行
(1313072129300256393)。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47,330.58 元(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444,025,000.00元,累计产生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计人民币8,495,447.36元,累计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 18,117,910.80 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70,591,027.58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47,330.58元)。
(三)非公开增发 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8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5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截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止,本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0.25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84,545,14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6.79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 16,918,053.1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3,081,94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6,509,433.94 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 990,566.04 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482,499,996.8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年 1月7 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 00008 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行嘉兴分行、工行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浙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国泰君安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400078999786)、工行嘉兴分行 (1204060029000134455)以及安福玻
璃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行 嘉 兴 分 行 ( 39747899669 ) 、 工 行 嘉 兴 分 行
(1204060029000134579)和建行浙江分行(33050163803509168168)。
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行嘉兴分行、工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国泰君安三方共
同 监 管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包 括 本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行 嘉 兴 分 行
(362378981198)、工行嘉兴分行 (1204060029000134730)。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增发 A股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为人民币 12,904,772.28 元(非公开增发 A 股股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2,482,499,996.81
元,累计产生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计人民币 16,984,628.36 元,累计理财投资收益
人民币 10,665,982.24 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497,245,835.13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12,904,772.28 元)。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止,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一
《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止,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详见附件二《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止,非公开增发 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
三《非公开增发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本公司于 2019年 4月 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90万吨光伏盖板玻璃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4,384,951.00元。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9)第 E00193 号)。前述募集资金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已于 2019 年实施完成。
2、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本公司于 2020年 7月 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8,465,092.00 元。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0)第 E00370 号)。前述募集资金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已于 2020 年实施完成。
(四)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1、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 2019年 2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安福玻璃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4,384,951.00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