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8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60 万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年 8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8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 万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6 月 28 日
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9)。
2、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
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 8 月
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8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8 月 11 日
2、授予数量:460 万股
3、授予人数:15 人
4、授予价格:6.23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2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2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2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20%
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20%
予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票占授予总量 占当前总股本比
股) 的比例 例
蒋纬界 财务负责人 20.00 3.57% 0.01%
中高层管理人员(共 14 人) 440.00 78.57% 0.23%
预留 100.00 17.86% 0.05%
合计 560.00 100.00% 0.2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