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74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68,465,092.00 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1,450,000,000.00 元(145 万手)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 100元/张(1,000 元/手),共募集资金 1,45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41,421,698.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22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概况”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具体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
1 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175,168.36 145,000.00
合计 175,168.36 145,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概况”披露,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 公 司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部 分 预 先 投 入 的 自 筹 资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8,465,092.00元,截至2020年6月2日止该部分自筹资金已全部投入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中的“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了德师报(核)字(20)第E00370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 68,465,092.00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2 日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止自筹资金 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1 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68,465,092.00 68,465,092.00
合计 68,465,092.00 68,465,092.00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8,465,092.0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8,465,092.0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8,465,092.0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报(核)字(20)第 E00370 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福莱特集团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福莱特集团截至 2020 年 6 月 2 日止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二)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
1、福莱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泰君安证券对福莱特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68,465,092.00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68,465,092.00 元。
五、上网公告文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