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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
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0.25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数量 【】万股(不超过 20,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0 万股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及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
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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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3、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
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
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
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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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承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孙利忠、潘荣观和郑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
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保荐人(主承销
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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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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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
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
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
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
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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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
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
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
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