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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传: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中国科传: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23-062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现修改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

  (四)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可实行差额选举,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5.《公司章程》原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经理层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决策之前,须由本级党委会前置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修改为:“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经理层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决策之前,须由本级党委会前置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公司章程》原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相关部门经审查后认为不适格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满;


    (八)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7.《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现修改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8.《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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