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中国石油 于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857;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1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季度报告已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次董
事会会议。
本公司董事长戴厚良先生、董事兼总裁黄永章先生、财务总监王华先生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分别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告。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1.1 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 上年初至上年 增减变动幅度
项目 期末 报告期末 (%)
营业收入 812,184 732,471 10.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683 43,624 4.7
净资产收益率(%) 3.1 3.1 -
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0.25 0.24 4.7
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0.25 0.24 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1,077 126,382 (12.1)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期末
增减变动幅度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
总资产 2,753,922 2,752,448 0.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491,130 1,446,163 3.1
1.2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 上年初至上年 增减变动幅度
项目 期末 报告期末 (%)
营业收入 812,184 732,471 10.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681 43,630 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45,788 44,121 3.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1 3.1 -
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0.25 0.24 4.7
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0.25 0.24 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1,077 126,382 (12.1)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期末
增减变动幅度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
总资产 2,754,183 2,752,710 0.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491,375 1,446,410 3.1
1.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年初至报告期末
项目 收入/(支出)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46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351
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115)
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653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995)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790
小计 222
所得税影响额 (31)
少数股东损益影响额 (298)
合计 (107)
1.2.3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不适用。
1.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本集团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计算的本期净利润为人民币 512.83 亿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本期净利润为人民币 512.81 亿元,差异为人民币 0.02 亿元;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计算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16,806.14 亿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16,808.60亿元,差异为人民币2.46亿元。本集团的准则差异主要是由于1999年非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评估所产生。本公司1999年重组改制时,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后均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投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上述评估结果中非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的部分未予确认。
二、股东信息
2.1 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本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股东总数为 455,140 名,其中境内 A 股股东 449,661 名,境外 H 股记名股东
5,479 名。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 质押/标记/冻结情况
售条件股
股东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份数量 股份
股东名称 性质 (%) (股) (股) 状态 数量(股)
中国石油集团 国有法人 82.46 150,923,565,570(1) 0 0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
限公司(2) 境外法人 11.42 20,909,773,459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