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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4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4-28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Gangtong Medical Equipment Group Co., Ltd
(四川省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 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5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持
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就发
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陈永及其一致行动人胡世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
3、除上述外,在陈永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陈永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 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的原因;
( 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 GT South 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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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人法人股东海铂旭辉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除上述外,在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张海波先生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胡世俊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樊雄然、陈兴根、彭健,董
事文再敏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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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六)发行人监事施文聪、刘承元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永及其一致行动人胡世红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公司的股份:( 1)本
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本
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24 个
月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若上述期间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GT South 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公司的股份:( 1)
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
2、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
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企业实施减持行为,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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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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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本公司
股份比例分享。
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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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
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