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25 证券简称:沪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
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
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了相应修订。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根据《银行保险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 构公司治理准则》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相应调整制度名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原《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治理指引》已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废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 行业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 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法
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规,制定本章程。
及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本行已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上市,上市后注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七 条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680,000,000 元
元。 9,644,444,445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9,644,444,445
元。变更注册资本
事项尚待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
第十五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 第十五条 本行遵循战略引领、依法合规、 根据《上海市国有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 能力匹配、合理回报的基本原则,向其他 控股公司章程指引资,并以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 (2020 版)》第五
对所投资机构承担责任。 并以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 条修改。
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 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 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 根据《证券法》第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 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四十四条修改。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行设立中共上海农商 第三十五条 本行设立中共上海农商银行 根据《上海市国有银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本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每届任 控股公司章程指引
行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 期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 (2020 版)》第二
超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举。本行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 十八条修改。
1 至 2 人。董事长、党委书记由 1 人 不超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担任,应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 2 人。董事长、党委书记由 1 人担任,应确
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
…… 作。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 第四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务: …… 根据《银行保险机
……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 构公司治理准则》
(四)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 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 第十六条修改。
持有本行股权; 本行股权;
…… ……
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还应当承担如下义
务: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
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不得谋取不当利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还应当承担如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
下义务: 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本行董事会、高
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 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
资人义务,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 权;不得越过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
干预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 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 (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 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
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本行利益;
(二)当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 根据《银行保险机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 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 构公司治理准则》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归还; 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第十六条修改。前款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断标准,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
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机构情况等信息;
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报 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告和披露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四)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任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
何有损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
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
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
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
书面告知本行;
(六)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
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
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