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811 沪市 新华文轩


首页 公告 601811:新华文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1811:新华文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8-05

股票简称:新华文轩                                   股票代码:601811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2楼)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其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本公司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所持新华文轩内资股股份总额的30%,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新华文轩的每股净资产。
    四川出版集团、川报集团、辽宁出版集团、成都华盛集团均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股东四川出版集团、川报集团和辽宁出版集团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保基金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三十六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A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在本预案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现金1,000万元人民币。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前述增持计划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公告是否有具体A股股票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现金1,000万元人民币。
    3、如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未有回购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或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15%。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一百二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或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接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对该部分现金分红,控股股东丧失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未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新华文轩内资股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于本次发行前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所持的公司内资股股票,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每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所持新华文轩内资股股份总额的30%。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于本次发行前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所持的公司内资股股票,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新华文轩的每股净资产。
    4、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将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5、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7、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至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判决文件认定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A股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A股回购计划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A股回购计划。
    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A股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件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A股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新华文轩A股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新华文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A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且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A股股份。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件认定新华文轩A股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向公司提供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不低于其转让均价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完成时间等的A股购回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按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A股购回
计划。
    新华文轩A股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将依法赔偿A股投资者损失。相关赔偿金额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判文书予以认定。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新华文轩股票,从而为四川新华发行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A股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新华文轩A股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A股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新华文轩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文件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A股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银证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