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2楼)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9,87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全部为新
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发行日期: 2016年7月27日
(六)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233,841,000股
其中:A股为791,903,900股
H股为441,937,100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承诺,自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愿锁定的承诺: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A股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其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本公司A股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1-1-II
次发行价格,每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四川新华发行集
团所持新华文轩内资股股份总额的30%,锁定
期满后的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其通过
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新华文轩的每股净资产。
四川出版集团、川报集团、辽宁出版集团、
成都华盛集团均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也不
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股东四川出版集团、川
报集团和辽宁出版集团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
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保基金将承继原国有
股东的锁定承诺。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6月30日
1-1-III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IV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国资委《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转持充实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3]45号)核准,按本次发行
股数上限(即9,871万股)计算,本公司境内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四川新华发行
集团将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上缴资金金额为9,145,191股乘以发行
价格),四川出版集团、川报集团、辽宁出版集团分别将持有的479,034股、145,162
股、101,613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股股份数量低于本次发
行的上限9,871万股,上述四家国有股东应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的股份及上缴的资金额
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的10%重新计算。
以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及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持有本公
司的A股股份数量保持592,809,525股不变,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48.05%,仍为本
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收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其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川出版集团、川报集团、辽宁出版集团、成都华盛集团均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
1-1-V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A股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4年3月7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内资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本
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本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新
A股股东(不包括现有内资股股东)不享有本次发行完成前已宣派的任何股息。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为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于2013年
3月8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和《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发行完成之后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
划的议案》,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调整。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了符合该监管指引的要求,本公司
于2014年3月7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再次调整并对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修订完
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将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稳
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
会批准。
1-1-VI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将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