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在河北燕郊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鉴于原《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于2023年3月31日起废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监管法规的最新要求,并结
合公司经营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
细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条款修订情况
号
本章程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本章程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 备条款》(“《必备条款》”)、《上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章
订)(“《章程指引》”)、证监海 程指引》”)、证监海函[1995]1 号《关
函[1995]1 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
1 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函》(“证 修改意见函》(“证监海函”)、《关于
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 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 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
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制 (“《上市规则》”) 制定。
定。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2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3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
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 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
投一票。 票。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五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办理: 理:
(一)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
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
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
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4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前述 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 面要求日计算。
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
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参 要求后十日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照上述第(一)项规定提请监事会召 会,或未作出反馈的,提出该要求的股
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东可以参照上述第(一)项规定提请监
如果监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三十日内不依法召集和主持临时股 会议;如果监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若提出该 后五日内不依法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
要求的股东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若提出该要求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的股东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份,则可以在监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在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则可以
合理的期限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 在监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在合理的期限
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 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会议的程序相同。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 名董事
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可设 1 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可设 1 名副
名副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会独立于控股机构(指对公 董事会独立于控股机构(指对公司
司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 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
5 业单位,下同)。 位,下同)。
董事会应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
一)以上的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 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含独立董事)
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并应有三名 应当占多数,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
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于公 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
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 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
同)。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之日起计算。 日起计算。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
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通知, 不得早于有关进行董事选举 不得早于有关进行董事选举的会议通
的会议通知书发出后翌日发出,亦不 知书发出后翌日发出,亦不得迟于股东
得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7 日发给公 大会召开前 7 日发给公司。
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成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 员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
成员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6 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除非董事会在收到董事的书面辞
除非董事会在收到董事的书面 职信后 30 日内作出决议,董事辞职以
辞职信后 30 日内作出决议,董事辞 董事会收到其书面辞职信时生效。
职以董事会收到其书面辞职信时生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效。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董事辞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务。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赔要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求不受此影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控股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公 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司董事长、副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