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808 沪市 中海油服


首页 公告 中海油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中海油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公告日期:2023-07-22

中海油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O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 OO 二年十月三十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O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O 四年十一月五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O 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O 七年六月六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O 九年六月三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修改
    二 O 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七年六月一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章
程指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4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9
第五章 购回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 12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3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9
第八章 股东大会...... 23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37
第十章 董事会...... 40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49
第十二章 公司首席执行官...... 50
第十三章 监事会...... 51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54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 62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8

第十七章 保险...... 71
第十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71
第十九章 工会组织...... 72
第二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72
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73
第二十二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 76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77
第二十四章 通 知...... 78
第二十五章 附则...... 79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694 号
《关于同意设立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于 2002 年 9 月 20 日以发起方式成立,并于 2002 年 9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码是:1000001003612。

    公司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油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为(中文):中海油田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Oilfield Services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
川路 1581 号

    电话号码:010-84522800

    传真号码:010-84522133

    邮政编号:300459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
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首席
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财务官(CFO)、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
遵守中国及公司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或者借款权。公司的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者质押公司部份或者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利,并在各种情况下为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同形式的担保;但是,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或废除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策,遵循市场规则,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资源,重视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致力于为股东获取尽可能高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沿海普
通货船、成品油船及渤海湾内港口间原油船运输;天津水域高速客船运输;普通货运(限天津分公司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的勘察、勘探、开发及开采提供服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和软基处理、水下遥控机械作业、管道检测与维修、定位导航、测绘服务、数据处理与解释、油气井钻凿、完井、伽玛测井、油气井测试、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浆配制、井壁射孔、岩芯取样、定向井工程、井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产施工、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过滤及井下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修、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加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材的研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机电、通讯、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为油田的勘探、开发、生产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设备、设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服务;船舶、机械、电子设备的配件的销售;环保工程服务;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租赁、销售;环保工艺设计;环保作业场站建设和环保作业服务;安全╱技能和技术培训。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绩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不论是否全资拥有)。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
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
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H 股亦可以以美国存托证券的形式在美国境内的
交易所上市。

    2007 年 9 月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简称
A 股,本条第一款所述内资股均已按 A 股进行了登记。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771,592,000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60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4.49%。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之后首次增资发行的普通股为
1,395,320,000 股(在未行使 15%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为34.92%。

    在公司行使 15%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A 股 5 亿股、发
起人股份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及配售 276,272,000 股 H股后,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1)普通股为 4,771,592,000股。其中发起人共持有 2,410,468,000 股 A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为 50.52%;(2)H 股股东持有1,811,124,000 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为 37.96%;(3)其他 A 股股东持有 550,000,000股 A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为 11.53%。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的公
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额内,分别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71,592,0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