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4-021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相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将以本公告修改对照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案(公司公告临2024-017 号)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1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据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增加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是通过建立科
学高效、切实可行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加强廉洁
从业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和防控,发现问题及时
1 整改,对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股份达到 30%及其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 达到 30%及其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合并
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 持有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2 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具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条件: 备以下条件:
3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
1 由于增加条款,本章程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能力; 的独立性;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律法规和规则;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定的其他条件。 良记录;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
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 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
关规定履行职责。 行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5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