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号)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71,776,415.0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29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9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于2021年5月12日分别与平安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上海花木支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元)
清远市三排镇 100MW 农光 平安银行上海虹口支行 15011500008862 340,000,000
互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渔光互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0301260000004911 350,000,000
补光伏发电项目
金塔县 49MW 光伏发电项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936001010015966721 160,000,000
司上饶市广信区开发区支行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渭南市白水县西固镇200MW 招商银行上海花木支行 793900081510868 1,476,680,000
光伏平价上网项目
渭南市白水县西固镇200MW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 0434520000306995 120,000,000
光伏平价上网项目 司上海分行
讷河市125.3MW光伏平价上 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90102029012324235 330,000,000
网项目
讷河市125.3MW光伏平价上 兴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216110100100427633 200,000,000
网项目
合计 2,976,680,000
注:1、上述到账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
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2、招商银行上海花木支行的存储募集资金,其中6亿元用于“渭南市白水县西固镇
200MW光伏平价上网项目”,8.7668亿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该段留空内容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昶、张世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