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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78 沪市 晶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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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78: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5-18

601778: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晶科科技                        股票代码:601778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人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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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晶科集团的股权,也不由晶科集团及其追溯至最终的主体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该等主体的股权。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上饶晶航承诺

  “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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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东 Jade Sino、MEGCIF、中安晶盛、光大瑞华、华弘荷泰、金石
能源、Hope Flower、厷盈晶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晶科集团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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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MEGCIF、Jade Sino、中安晶盛、光大瑞华、上饶晶航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稳定预案”)。稳定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如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增发、配股等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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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 A 股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③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若控股股东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控股股东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5+N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含税)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其中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的公司董事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还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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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③上述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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