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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28 沪市 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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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28: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7-30

601728: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厦 39 层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电信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电信集团所持股票在上述持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电信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股东广东广晟、浙江财务开发、福建投资集团、江苏国信承诺:

  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东广晟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其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其业务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其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其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如计划进行减持操作,应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披露其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其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操作。

  4、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5、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 A 股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公司相关方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并经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内资股类
别股东会议以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1、启动 A 股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下同)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稳定 A 股股价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 A 股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 A 股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境内外监管机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②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
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 A 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方案的,A 股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 A股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
用以稳定 A 股股价的回购 A 股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公司应依据稳定 A 股股
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 A 股股价方案。

  ③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股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触发增持公司 A 股股份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A 股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 A股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

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 A 股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 A 股股份义务。

  (2)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A 股股价方案要求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 A 股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 A 股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 A 股股份义务。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 A股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A 股股价。

    (四)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得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管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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