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国电信 股票代码:601728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厦 39 层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目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4
二、稳定 A 股股价预案 ...... 6
三、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8
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0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3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6
七、联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1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2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26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7
四、公司的股本情况......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2
一、发行数量...... 32
二、发行价格...... 32
三、每股面值...... 32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33
六、发行费用...... 33
七、募集资金净额...... 33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3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34
十、发行后市盈率...... 3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5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35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3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8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38
二、其他事项...... 4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42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42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4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中国电信”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电信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电信集团所持股票在上述持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电信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股东广东广晟、浙江财务开发、福建投资集团、江苏国信承诺:
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东广晟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其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其业务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其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其确定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如计划进行减持操作,应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披露其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其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操作。
4、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5、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
受上述承诺约束。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稳定 A 股股价预案
(一)启动 A 股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
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下同)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稳定 A 股股价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 A 股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境内外监管机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 A 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方案的,A 股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 A 股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公司单一
会计年度用以稳定 A 股股价的回购 A 股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公司应依据稳
定 A 股股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 A 股股价方案。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
定 A 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 股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 A 股股份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A 股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
持公司 A 股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
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
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时,
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 A 股股
价方案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