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为 57,175.80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96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1,134,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951,748.1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85,182,951.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776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峰铝
业有限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年产 20 万吨铝板带铝箔项目 199,538.83 88,518.30
若本次股票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 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为把握市场机遇,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 行先期建设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置换上述项目所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抢抓市场机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
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投入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57,175.80 万 元,详见下表格:
拟使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本次拟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年产 20 万吨铝板
1 带铝箔项目 88,518.30 57,175.80 57,175.80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57,175.8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 57,175.80 万元 。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57,175.80 万元 。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33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所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