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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02 沪市 华峰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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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02: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04

601702: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华峰铝业                        股票代码:601702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 11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注:如下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下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及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尤小平的亲属股东尤金焕、尤小华、尤飞宇、尤飞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发行人股东横琴睿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炜二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佩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取得华峰铝业股份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18 年 6 月 20 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及自华峰铝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时间中较晚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陈国桢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峰集团、平阳诚朴出具了如下持股意向:

  1、转让股份的条件


  (1)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②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①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②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 25%。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规定,为维护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关于稳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并且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③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控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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