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 11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4,963.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69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8 月 2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9,853.06 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
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且减持不影响本人/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愿锁定的承诺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
除外),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
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
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尤小平的亲属股东尤金焕、尤小华、尤飞
宇、尤飞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东横琴睿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
瑞炜二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佩展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承诺:自取得华峰铝业股份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
日(2018 年 6 月 2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华峰铝业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时间中较晚的为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陈国桢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若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
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25 日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