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0
转债代码:113061 转债简称:拓普转债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随着现有
法规的修订更新和新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提高
决策效率,公司拟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参考如下《修订对
照表》。(注:因增删条款而导致章程结构、部分条款序号变动的已在《修订对照
表》中调整。其他条款序号,将根据已变动的条款序列号自动作出相应调整,在
修订后的章程全文中体现,不在下表体现。)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 经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理局注册登记, 经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成立。 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1450380T。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323 号文批准,首次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910 万 会”)证监许可[2015] 323 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
股,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910 万股,
市。 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注:新增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且收购
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