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9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置换金额:人民币77,215.05万元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30 号)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普集团”)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5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11,027,358.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972,641.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0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923 号)。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拓普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年产 150 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 85,774.88 72,133.99
2 年产 330 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 180,568.47 177,866.01
合计 266,343.35 250,000.00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以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投入。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先行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置换剩余的募集资金将作为募投项目的后续投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及子公司针对上述募投项目实际已投入自筹资
金人民币 77,215.05 万元,立信对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金额(万元) (万元)
1 年产15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项 72,133.99 28,778.81
2 年产33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项 177,866.01 48,436.24
合计 250,000.00 77,215.05
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7,215.0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监管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以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本次置换能够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本次置换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置换已经立信
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要求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
拓普集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拓普集团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7,215.0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34号),鉴证结论如下: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2年8月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