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汽车智能刹车系统项目、汽车电子真空泵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谨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英 赵香球 汪永斌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