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 2021-0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3 月 29 日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564.00 万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 2021 年
3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9.10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关
于华泰证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4、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相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8、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9、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9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比例不低于 30%;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6-2018 年度平均值人
民币 180.48 亿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9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 2016-2018 年度平均值 31.8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9 年度金融科技创新投入金额较
2018 年度增长 5%及以上;2019 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 A 类 A 级或
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3 月 29 日;
(二)授予数量: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人数:813 人;
(四)授予价格:人民币 9.1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限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3%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3%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4%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本的比例(%)
例(%)
首席执行官、执行
周 易 委员会主任、执行 72.00 1.58% 0.008%
董事
李世谦 执行委员会委员 60.00 1.31% 0.007%
孙含林 执行委员会委员 60.00 1.31% 0.007%
姜 健 执行委员会委员 60.00 1.31% 0.007%
张 辉 执行委员会委员、 60.00 1.31% 0.007%
董事会秘书
陈天翔 执行委员会委员 60.00 1.31% 0.007%
焦晓宁 首席财务官 50.00 1.10% 0.006%
焦 凯 合规总监、总法律 50.00 1.10% 0.006%
顾问
王 翀 首席风险官 50.00 1.10% 0.006%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804人) 4,042.00 88.56% 0.445%
合计 4,564.00 100.00% 0.50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