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扩大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地市场占有率,高效循环利用低成本资金,增加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关于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结合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相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