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和《关
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实施后的新股
发行,本次发行新增了推荐类询价对象、估值与报价信息披露和中止发行机制
等方面的内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
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1】1127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国建银投
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中
投证券”)。旗滨集团的股票代码为 60163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
过 16,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15%。其中,网下发行 3,36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2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
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端软件方
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
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
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
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
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象的
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1年7月25日(T-8
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
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
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报备配售
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如报备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则应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1
年8月1日(T-3日)15:00 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具体规定详见
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补充事项的
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
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个配售
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购
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三个
拟申购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3,360万股,同
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
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
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
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以下简称
“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
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其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
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且不得超
过网下发行数量,即3,36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上限和
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
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初步询价
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
购。
1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1年7月26日(T-7日)至2011年8月1日
(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
下午15:00。
12、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1年8月3日(T-1日)及2011年8月4日(T日)(T
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4日(T日)
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3、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
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1年7月25日(T-8日)(初步询价开
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
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
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1年8月8日(T+2日)在《株洲旗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
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可
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15、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
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3,360万股;
(3)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上发行总量13,440万股,向网下回
拨后仍然申购不足;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6、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的资
金需求额,缺口部分将由发行人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7月25日(T-8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工作安排
日期 工作安排
T-8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1 年 7 月 25 日,周一)
T-7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现场推介(福建)
(2011 年 7 月 26 日,周二)
T-6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现场推介(深圳)
(2011 年 7 月 27 日,周三)
T-5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现场推介(上海)
(2011 年 7 月 28 日,周四)
T-4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现场推介(北京)
(2011 年 7 月 29 日,周五)
T-3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2011 年 8 月 1 日,周一)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 15:00)
T-2 确定价格区间
(2011 年 8 月 2 日,周二)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
T-1
(2011 年 8 月 3 日,周三) 区间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网上路演
T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2011 年 8 月 4 日,周四) 网上申购日(9:30-15:00)
T+1 确定发行价格,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1 年 8 月 5 日,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T+2 刊登《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1 年 8 月 8 日,周一) 网下申购资金退款,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1 年 8 月 9 日,周二)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如无
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
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