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预留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截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275名激励对象授予860万份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预留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截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同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6,790名激励对象授予7,830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