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2-064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60 万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并以12.73元/股的价格授予275名激励对象8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5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4月29日,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并以12.73元/股的价格授予275名激励对象860万份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出具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2年4月29日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2.73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每股11.45元;;
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每股12.73元。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拟向275名激励对象授予860万份限制性股 票。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股份总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郑春来* 子公司董事、总 5 0.5814% 0.0005%
经理
张德会* 子公司董事、总 5 0.5814% 0.0005%
经理
孟祥军* 子公司董事、总 5 0.5814% 0.0005%
经理
崔凯* 子公司董事、总 3 0.3488% 0.0003%
经理
郑立朋* 子公司董事、总 5 0.5814% 0.0005%
经理
陈彪*# 过去 12 个月曾 4 0.4651% 0.0004%
任公司监事
张利*# 分公司副总经 5 0.5814% 0.0005%
理
王凤英*# 总经理 247.5 28.7791% 0.0268%
杨志娟 过去 12 个月曾 4 0.4651% 0.0004%
任公司董事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576.5 67.0349% 0.0624%
务)骨干(266 人)
合计(275 人) 860 100.0000% 0.0931%
* 关连人士授予人(按香港法规):目前本公司重要附属公司董事和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或过去12 个月曾任本公司监事、董事及属于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其中张利先生为本公司总经理王凤英女士配偶,为本公司关联(连)人士)。
# 本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士。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并无本公司董事,因此,概无董事须就 A 股限制性股票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放弃表决。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绩效指标选取 销售量 净利润
各绩效指标权重 55% 45%
业绩目标达成率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P)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2年公司汽车销量不低于190万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2
期 辆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3年公司汽车销量不低于280万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15
期 辆 亿元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考核指标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P ≥ 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
85%≤P<100% X=(P-85%)/15%×20%+80%
(P)
P<85% X=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