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就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等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1年 10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