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议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