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08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39,710.1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919,916.0569 万股的 4.317%。其中首次授予 31,768.1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0%,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919,916.0569 万股的 3.453%;预留 7,942.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2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919,916.0569 万股的 0.86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建军
股票代码 601633、2333
股票简称 长城汽车
注册资本 919,916.0569万元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 2011年9月28日、2003年12月15日
注册地址 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办公地址 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105941835E
主要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制造
、开发、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委托加工、销售
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等。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销量 1,111,598 1,060,298 1,043,707
营业总收入 10,330,760.72 9,621,068.88 9,922,998.72
营业收入 10,330,760.72 9,510,807.86 9,779,985.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536,249.02 449,687.49 520,731.40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383,631.94 398,675.10 388,877.21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18,123.29 1,397,230.24 1,969,782.59
量净额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
总资产 15,401,149.06 11,309,640.95 11,180,041.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5,734,184.76 5,439,922.99 5,252,483.11
净资产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0.4927 0.57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42 0.4368 0.426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8 8.45 10.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85 7.49 7.67
(%)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魏建军 董事长、执行董事
2 王凤英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3 杨志娟 执行董事
4 何平 非执行董事
5 乐英 独立非执行董事
6 李万军 独立非执行董事
7 吴智杰 独立非执行董事
8 卢彩娟 监事会主席
9 宗义湘 监事
10 刘倩 监事
11 胡树杰 副总经理
12 赵国庆 副总经理
13 徐辉 董事会秘书
14 李红栓 财务总监
二、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
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构建创新的长期激励机制,通过赋予激励对象权利义务,将有效推动员工由“打工者”向“合伙人”的转变,要把“做工作”变成“干事业”,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具体来讲,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推出具有以下目的:
1、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凝心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效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利出一孔,力出一孔”,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2、通过设定挑战性业绩目标,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创造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3、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通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以不以强行分配的方式强制参加激励计划。
3、利益共享原则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789 人,包括:
1.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