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 城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33)
公告
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茲提述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或「長城汽車」)於2020年4月15 日生效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及 本公司就調整首次授予部份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及首次授予部分期權行權價格於 2020年7月24日發出的公告。除非在本公告中另有定義,本公告所用詞彙與上述 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2020年7月 24 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份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及首次 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議案》,因公司2019年年度利潤分配已實施完畢,根據《2020 年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及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調整後擬回購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購價格為4.12元╱股,並按《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加上同期銀行存款利 息(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調整後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 格為8.48元╱股。
2021年3月12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及首次授予股票 期權行權價格的議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權益分派已實施完畢,根據《2020 年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及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調整後擬回購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購價格為3.84元╱股,並按《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加上同期銀行存款利 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調整後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 格為8.20元╱股。
一、本次調整價格情況
2020年7月24日,由於本公司2019年年度權益分派已實施完畢,本公司召開
第七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將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由4.37元╱股調整為4.12
元╱股,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8.73元╱股調整為8.48元╱股。
根據本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權益分派方案,以權益分派實施股權登記日
(2021年3月8日)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8元
(含稅),該權益分派已實施完成,根據《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本公司擬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
格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調整
根據《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
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派息等影響公司股本總額或公司股票價格事項
的,公司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做相應的調整,具
體如下:
P=P0-V=4.12-0.28=3.84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
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由4.12元╱股調整為3.84元╱股。
2、 本次股票期權行權的價格調整
根據《2020 年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
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
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如下:
P=P0-V=8.48-0.28=8.20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 每 股 的 派 息 額 ;P 為 調 整 後 的 行 權 價
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本次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8.48元╱股調整為8.20元╱股。
二、本次價格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購價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
重大影響。
三、獨立非執行董事意見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發表獨立意見,認為本公司對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購價格與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權激勵管理辦法》及《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決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對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及股票
期權的行權價格所做的調整。
四、監事會的核查意見
本公司監事會認為本公司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與首次授予股票期
權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2020年股權
激勵計劃》的規定,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同意對限制性股
票回購價格及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所做的調整。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購價格與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已獲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權,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202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
本公告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網站(www.gwm.com.cn)發佈。
承董事會命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徐輝
中國河北省保定市,2021年3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如下:
執行董事:魏建軍先生、王鳳英女士及楊志娟女士。
非執行董事:何平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樂英女士、李萬軍先生及吳智傑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