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权激励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5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8名变更为1,947名,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由原290人调整为282人,股票期权由原1,668人调整为1,665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開的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14,174.25万份调整为14,025.10万份,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393.66万份调整为5,267.82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8,780.59万份调整为8,757.28万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82名激励对象授予5,267.82万份限制性股票及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665名激励对象授予8,757.28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
陈 彪 宗义湘 刘倩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