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0]26号)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证监会第69号令)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做出相关安排,
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
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
投资,认真阅读2011年9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
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304,243,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及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
人(主承销商)”)。长城汽车的股票代码为“60163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总量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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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304,243,000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6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9.72%;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244,243,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28%。询价
对象是指符合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9号)规定条
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
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1年9月14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
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3元/股-14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
上报价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13元/股-14元/股)之内或区间上限(14元/股)
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且必须参与累计投标询价阶
段申购新股。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 “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本次发
行价格区间下限(13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
新股申购。
4、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
网上发行。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
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1年9月6日(T-8日)(初步询价开始日
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
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T-1日)至2011年9月19日(T日)
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
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
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
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
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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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
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
股票数量,即6000万股。配售对象可以登录申购平台查询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限截止前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项,
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1年9月19日(T日)15:00,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
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
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
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8、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
其为违约,将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
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9、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
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0、在出现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将及时公告。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
披露各配售对象的名称、类型、报价与申购数量明细和可比公司的估值情况等信
息。
12、本公告仅适用于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
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11年9月16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13、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1年9月2日(T-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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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
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
算平台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4,243,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
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账户
(包括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
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
均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
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
配售对象。
4
有效报价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时,申报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区间下限对应的报价部分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
的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
申购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等的申
购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指2011年9月19日,为本次发行参与网上资金申购的投
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申购本
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为 不 超 过 304,243,000 股 。 其 中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不 超 过
6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9.72%;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244,243,000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28%。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
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价格区间上
限申购缴款。
(三)初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