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代码:60163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定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
况如下:账号为 100751988347,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10 万台 GW4D20 柴
油机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账号为 100931988242,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30 万台 EG 发动机
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账号为 10165198828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20 万台 6MT 变速器项目
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号为 101291988090,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铝合金铸件项目以及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
为 10075198820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车桥及制动器项目以及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111198814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内外饰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183198843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灯具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057198839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超募资金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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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
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
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建、水耀东及国泰君安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泰君安出
具的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
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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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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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0 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
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9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长城汽车”,证券
代码“601633”;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24,424.3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9 月 28 日
3、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4、股票代码:60163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04,242.3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0,424.3 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魏建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上市
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
及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8、本次上市 A 股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 6,0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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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 A 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24,424.3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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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法 定 代表人: 魏建军
注册地址: 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2266 号
注册资本: 273,818 万元
整体变更日期: 2001 年 6 月 12 日
联系人:徐辉
联系电话:0312-2197813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312-2197812
电子信箱:zqb@gwm.com.cn
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制造、开发、设计、
委托加工、销售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电子设备
及机械设备的制造(国家限制、禁止外商投资及有特殊规
定的产品除外);模具加工制造;汽车修理;普通货物运
经营范围: 输、专用运输(厢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 23 日);仓储物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经营);出口公司自产及采购的汽车零部件、配件;货物、
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国家限制的
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的租赁。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国籍 性别 年龄 任期
魏建军 董事长、执行董事 中国 男 47 2011-5 至 2014-5
刘平福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