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
行A股是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
号)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第69号令)
实施后的新股发行,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
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
则》”)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304,243,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70号文
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汽车的股票代码为“601633”,该代
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总量不超
过304,243,000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6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9.72%;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244,243,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28%。询价
对象是指符合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9号)规定条
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1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
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本次发行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
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
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
端软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申购平
台进行,通过该申购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
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
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
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
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1年9月6日(T-8
日,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
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
售对象;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报备配售
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如报备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则应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1
年9月14日(T-3日)15:00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具体规定详
见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补充事
项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
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个配售
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报
2
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报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三
个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即6000万股,同时每
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万股,
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保荐人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
段进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
个以上报价落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
(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
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价
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
位,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中对应“拟申购
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即60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申购
平台查询。
10、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初步询
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
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备案。
11、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的申购。
1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2011年9月7日(T-7)至9月14日(T-3),通过申购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13、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T-1)及2011年9月19日(T日)(T日是
3
指网上资金申购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T
日),9:30-11:30、13:00-15:00。
14、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
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1年9月6日(T-8日)(初步
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
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
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5、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或发行人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意向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束后,网下
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或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预期,
或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公告。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重新启动发行。
16、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
同时披露各配售对象的类型、报价与申购数量明细和可比公司的估值情况等信
息。
17、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的
资金需求额,缺口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招股意向
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 发 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 读2011 年 9月2 日 (T-10日 ) 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10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4
2011年9月2日(周五)
T-9至T-8
2011年9月5日(周一) 路演推介(上海)
至9月6日(周二)
T-7
初步询价起始日(通过网下电子申购平台)及路演推介(深圳)
2011年9月7日(周三)
T-6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电子申购平台)
2011年9月8日(周四)
T-5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电子申购平台)及路演推介(北京)
2011年9月9日(周五)
T-4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电子申购平台)
2011年9月13日(周二)
T-3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电子申购平台)
2011年9月14日(周三)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 确定价格区间
2011年9月15日(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资
T-1 金申购发行公告》
2011年9月16日(周五)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网上路演
T 网上申购日
2011年9月19日(周一)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确定发行价格
T+1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1年9月20日(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