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
十分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
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审议各项议案
四、 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宣读法律意见书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案,参照公司治理实际运作情况,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章节”,将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期限由四十五日修订为二十个工作日,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由四十五日修订为十五日或十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取消召开股东大会最低表决权比例及书面回复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要求。具体修订内容参见《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以上修订内容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订。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方式 原条款 修订条款 修订依据
1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保证股东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保证股东大会召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
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 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 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函〔2019〕97 号):同意在中国境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司股东大会规则》、《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国 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 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修订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调整表述
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董事,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三)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公司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上市作出决议;
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大会、董事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大会、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 (十五)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公司设立法人机构、重大对外投
(十六)审议公司设立法人机构、重大 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
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 产抵押等事项;
核销、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0%的事项;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项;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本条第(十六)项所述法人机构是指公司直接
他事项; 投资设立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司;本条及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规则所指 “重大”标准指根据适用于公司的不时修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订的:(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本条第(十六)项所述法人机构是指公 则》,审议资产比率、代价比例、盈利比率、收益
司直接投资设立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 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项计算在 25%以上的各项
司;本条及本规则所指 “重大”标准指根据 投资事项;(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适用的不时修订的:(1)《香港联合交易 规定的交易金额比率及净利润比率中任意一项计算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审议资产比率、 在 50%以上的各项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
代价比例、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核销、委托理财、对
的任意一项计算在 25%以上的各项投资事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3)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另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有规定的除外。
的交易金额比率及净利润比率中任意一项计
算在 50%以上的各项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核销、
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3)
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
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 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或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 十个工作日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