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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9 沪市 嘉泽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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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9:嘉泽新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8/05/31)

公告日期:2018-05-31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8-045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8年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发函询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8年5月28日、5月29日、

5月30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书面发函询问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确认:

     1、2018年3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宁夏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2018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公司股票自 2018年5月14日开市起复牌;2018年5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在相关审计、评估、标的公司股权解冻等工作完成后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能否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获得相关通过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控股股东金元荣泰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申请,目前处于审核过程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如金元荣泰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金元荣泰将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五)经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