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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8: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601618: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和《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发行
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根据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需要向公众公开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持续责任”)、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第十四 A 章(“关连交易”)等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公司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和操作。

  (二)真实:公司信息披露所表述的事项与事实相符。
  (三)准确: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简单清晰、通俗易懂,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不应有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的重大遗漏。

  (五)合法:公司披露的信息须符合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六)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七)公平:公司的信息应同时向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所有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旨在防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架构和流程设置不合理,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分工不明确,进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等风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公司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不同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提交给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通知、股东通函、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时披露。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并对外发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至少 21 天前,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年度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业务概要;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七)董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十)环境和社会责任;

  (十一)关联交易;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十三)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份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30 至 19A.37 以及附录 16 中的要求)。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账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公司,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香港《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发出的独立性声明所规定的程度。公司年度账目则须由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会计师或会计师行审计:

  (1)具备根据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一家公司核数师资格的;或

  (2)香港联合交易所接纳的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须拥有国际名声及称誉,并为一个获认可的会计师组织团体的会员;或

  (3)一家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接受并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其他主管机构批准或以其他方式认可担任中国上市公司的核数师的联营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联营伙伴至少有一位符合前述第(1)段的资格或根据前述第(2)段可获接纳。
  第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内容应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中期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业务概要;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六)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七)环境和社会责任;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份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6 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必须审核公司的中期报告。若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中期报告内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或所作的说明有不同意见,中期报告内必须详细披露不同意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季度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东信息;

  (三)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或知悉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并告知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提醒投资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预计或知悉公司任何属于价格敏感信息的财务状况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或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公司可将其证券停牌,直至正式作出公告为止。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份境内外上市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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