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GUANGDIAN ELECTRIC GROUP CO., LTD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南 桥 镇 南 桥 路 865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10,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9 元
发行日期 2011 年 1 月 25 日 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1,810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
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
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旻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
本次发行前股东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
所持股份的流通
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限制和自愿锁定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
股份的承诺
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刚、张丽、何振华、马小丰、
王江、蔡仁贵、何月囡、朱光明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
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
2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余股东佰孚控股、仁海维咨询和李建
平等 23 名自然人均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
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
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1 月 31 日
3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41,31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 10,500 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 51,810 万股,以上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
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
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其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旻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
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刚、张丽、何振华、马小丰、王江、
蔡仁贵、何月囡、朱光明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
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
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余股东佰孚控股、仁海维咨询和李建平等 23
名自然人均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5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15,644.88 万元。根据公
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公司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公司主营业务分为自主品牌业务和代理品牌业务两大部分。自主品牌业
务生产销售广电电气自有品牌的高低压开关柜和元器件,代理品牌业务主要销售
由公司与GE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EJV、CJV)生产的GE品牌的高低压开关柜、
元器件和干式变压器等产品。近年来,公司加大了在自主品牌业务方面的投入,
公司自主品牌产品收入快速增长、毛利率逐年上升,带动了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的增长。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1-9月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92,996.49万元、110,094.57万元、118,644.93万元和71,681.9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16.24%、19.73%、24.24%和23.74%。其中,自主品牌业务收入分别为34,176.57
万元、38,769.86万元、58,004.93万元和37,519.96万元,自主品牌业务毛利率分别
为11.88%、24.12%、30.70%和30.88%。
未来公司将通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举措继续加大自主品牌业务的发
展,但是公司自主品牌业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尽管在以往的运营中已经取得不俗
业绩和用户的广泛认同,但同世界一流品牌相比影响力相对较弱,能否更好地提
升产品竞争力和自有品牌价值,是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
2、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鉴于中国市场的重要战略性地位凸显,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