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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1 沪市 中国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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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1:中国核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6-05-16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10%且不超过52,500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52,500万股,不安排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2016年5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62,500万股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核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
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核建股票,从而为本
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同时,中国核建集团承诺:“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
且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
二、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信达、航天投资、中国国新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5月9日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
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核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
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核建股票,从而为本
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中国核建集团同时承诺:“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且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信达、航天投资、中国国新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稳
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
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
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
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
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
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
份回购计划。如有回购计划,公司应披露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
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股份回购计划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
发增持义务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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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 个交易日
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如期间存在N个
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
发增持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自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若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
的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
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121 个交易日开始,
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
产生。
4、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本集团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核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集团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
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中国核建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
然日届满后扣留与本集团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现金分红,直至中国核建集
团履行增持义务。”
2、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
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上述
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扣留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工资薪酬以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增持
义务,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权更换或解聘本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

“中国核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